2007年9月2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可否对“重庆月饼王”征收“资源浪费税”?
李甘林

  首届巴蜀食品博览会暨月饼节昨天闭幕。引人注目的“西南大月饼”以815元拍卖给一家企业,而号称“重庆月饼王”的母子饼王则在参展11天后被销毁(9月24日《重庆晨报》)。
  “重庆月饼王”在展销会上展出11天无人问津,由于天气太热,也没有用防护罩保鲜,因此,为了慎重起见,制造厂家对母子饼进行销毁处理。厂家的做法在情理之中——防止有人食用霉变的月饼后中毒。但是,对于被销毁的“月饼王”所造成的资源浪费,有关方面是否该考虑征收“资源浪费税”呢?
  一般说来,企业为提升知名度,或是为打开市场,或是扩大在业内的影响力,通常都会不惜财力、物力大玩噱头,如啤酒喷泉、月饼王等等,以制造轰动效应。客观上,这种行为属于企业行为或市场化运作,并不违法,有关方面也无从查处。但我们应该看到,由此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和负面示范效应是显而易见的,也不符合当前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主旨。
  因此,法律虽然管不了,但是我们不妨通过经济杠杆,如税收调节,来有效遏止企业挥霍、浪费资源的不良行为。这也正如为抑制愈演愈烈的资源消耗过高的势头,国家正在考虑提高资源开发税的情形一样。
  总之,建设节约型、环境友好型社会不能只是纸上谈兵,而是要真正落到实处。这其中应当包括对各种挥霍、消耗和浪费无度的企业或个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,从而在全社会树立节约资源的观念,形成节约光荣、浪费可耻的社会风气,让人人养成都乐于节约一张纸、一度电、一滴水、一粒米、一块煤的良好习惯。